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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又所稱受污染之「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係「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手套」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601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09 月 2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點規定,關於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
          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係「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曾與感
          染性物質接觸,或用於醫護行為而廢棄之尖銳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
          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又所
          稱受污染之「手術或驗屍廢棄物」係「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
          廢棄之具有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
          術用手套」。準此,醫療行為過程中,非接觸患者血液、體液之輸液導管
          仍應視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定義所稱廢棄之尖銳器具,並依感染性事業廢
          棄物清除、處理,至於清洗袋、手套等物品是否應依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
          除、處理,則視其是否具有感染性而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