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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前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六三四○號函規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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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821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成立之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依法向業者收取之回收清除處理費,係公法上收取之費用,尚無涉銷 售貨物或勞務之關係,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前經財政部八十六年九 月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六三四○號函規定在案。 二、對於業者銷售貨物,開立發票時,申請視為代收代付,以零稅率核課 乙節,營業人依法繳交至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回收清除 處理費用,如轉嫁與貨物或勞務者負擔,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 全部代價,尚不得按「代收代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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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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