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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可依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296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3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非指定清除地區內」之定著物如何處理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環五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
          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
              染定著物,可依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
              規定告發處罰。至在「非指定清除地區內」之相關違規行為,不能引
              據上述之規定執行取締工作。
          三  本案執行機關基於管理之必要,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規定,重
              新劃定公告「指定清除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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