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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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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314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7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
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復依同法第十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應
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於必要時,得報經上級主
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即依法執行機
關應辦理一般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 另依同法第廿條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係「經營」
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其性質與前項之政府「執行機關」
依法設立及執行廢棄物清理工作之單位及定位均屬不同。是以, 貴
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所設之區清潔隊、一般廢棄物衛
生掩埋場及垃圾焚化廠應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
導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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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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