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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種,而事業廢棄物則係指由「事業」所產生之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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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85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2 年 05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
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種,而事業廢棄物則係指由「事業機構」所產生
之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台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如醫療法第六條所
所稱之教學醫院所屬中心,依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則屬事業
機構,其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屬事業廢棄物。
二 「動物屍體」是否為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端視其產生源而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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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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