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種,而事業廢棄物則係指由「事業」所產生之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85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5 月 1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分成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
              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兩種,而事業廢棄物則係指由「事業機構」所產生
              之有害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台大醫學院動物中心,如醫療法第六條所
              所稱之教學醫院所屬中心,依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則屬事業
              機構,其所產生之廢棄物應屬事業廢棄物。
          二  「動物屍體」是否為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端視其產生源而
              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