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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39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
              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執行
              機關 (鄉公所) 自得依上述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裁量是否接受一般事
              業廢棄物進場處理。
          二  執行機關如拒絕收費及垃圾進場處理,則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
          三  垃圾掩埋場因其規模大小、設施及地形、位置不同,每公噸廢棄物「
              處理」成本,申執行機關自行計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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