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已明文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建築物因違章拆除後散置於住宅私權使用權圍內而不清除時,應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53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3 月 2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五款已明文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建築物因違章拆除後散置於住宅私權使用
          範圍內而不清除時,應適用該條款之規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