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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土地定著物」與該條第十款之「定著物」,其意義應是相同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254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土地定著物」與該條第十款之「定
              著物」,其意義應是相同。
          二  至工地外圍之木板、鐵板等安全圍籬,應將其認定為「定著物」,若
              有張貼廣告等污染行為,可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款
              之規定,告發取締。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