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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場飼養家禽,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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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200536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畜牧場飼養家禽,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 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0 年 5 月 25 日環署水字第 1000043540 號公告劃定之北 港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包括北港溪主流及其支 流虎尾溪、三疊溪。又其公告事項四(二):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 第 1 項第 4 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 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二、本案○○畜牧場飼養家禽,是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 30 條第 1 項第 4 款「……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 家禽、家畜」裁處一節,請貴局依前述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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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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