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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試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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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100647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 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放流槽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一應無疑義,惟功能測試之目的在於 確認廢水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仍足以削減廢水中污染物質,以符合 放流水標準,如放流槽之設置主要提供處理後廢(污)水排出前使用,未 涉及其他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他操作參數,得免功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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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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