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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18條規定,應依何條文告發處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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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930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應依何條文告 發處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一行為違 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 度裁處之」。爰此,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 第 18 條規定,因法定罰鍰額度第 40 條高於第 46 條,故應依違反第 7 條規定,按同法第 40 條規定裁處;另如畜牧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因法定罰鍰額度第 46 條高於第 40 條,應依違反 第 18 條規定,按同法第 46 條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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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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