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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或第18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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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928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請釋示有關事業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現況與許可證不符,應屬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或第 18 條規定及後續裁處疑義 1 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之基本資料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向核發機關辦理,惟
查同辦法第 43 條並未規範其處罰規定。
二、另專責人員非屬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不適用違反水
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
三、請貴局儘速督促業者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爾後事業
如申請專責人員設置種類或員額變更時,請一併告知業者應同時辦理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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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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