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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工業區內廠商放流水經各別放流口排放於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匯流後排入○○溪,匯流水質如有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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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590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工業區內廠商放流水經各別放流口排放於工業區雨水下水道,匯流後 排入○○溪,匯流水質如有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規定 ,污水下水道系統係指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之廢(污)水收集、 抽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故環保機關管制之污水下 水道系統係包含污水下水道系統、雨水下水道系統及污水處理廠等設 施。爰此污(雨)水下水道排放廢(污)水,如有水質未符合標準, 以該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為處分主體。 二、本案區內事業產生之廢(污)水,如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 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與主管機關同意 ,排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所屬雨水下水道,並已設置足供環保機 關採樣代表其放流水質之放流口,於稽查採樣時,建議一併考量於各 事業放流水及雨水下水道匯流水採樣,以釐清歸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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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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