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3621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已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涉及登記事 項變更時,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 二、前揭條文規定,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其排放廢(污)水,不得與原登記 事項牴觸。故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變更許可證(文件)登 記事項,經送核發機關審查核准,惟尚未完成變更登記程序者,其排 放廢(污)水,仍不得與原登記事項牴觸。 三、另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 辦法第 18 條以外之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未依同辦法第 19 條 規定於變更前申請許可變更,經核發機關審查核准,逕行更改許可證 (文件)登記事項行為,其可能涉及違反之規定包含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前述違反情節,如涉及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2 項及第 18 條規定,應優先適用第 14 條第 2 項,並依同法第 45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