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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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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331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事業冷卻水塔用於降溫循環之冷卻水是否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定義之「事業廢水」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廢水 類別包括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等,其中未 接觸冷卻水係「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本案事業所 產生之冷卻水,如依稽查紀錄屬於製程中無塵室溫、溼度控制使用, 即符合「事業廢水」之未接觸冷卻水定義,其排放時應由許可之放流 口排放,排放水質亦應符合所屬事業別之放流水標準。 二、如事業所產生之冷卻水,屬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 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 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其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上開說明二方 式辦理;其與事業廢水分別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 辦理,由生活污水放流口排放,其排放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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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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