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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函詢納管事業未於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罰則適用法條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1050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函詢納管事業未於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罰則適用法條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
          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故如納管事業未於變更
          前,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逕行變更其水污染防
          治措施,已構成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所定辦法規定,以同法第 46 條規定進行處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