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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執行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09723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函詢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60 條規定略以:事業未於……通知改善之期限屆
              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
              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
          二、本案所述工廠未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未符合標準之水質項目
              其水質檢驗報告,已構成未完成改善之要件,尚無疑義。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