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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0929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施行二年內申辦臨時工
          廠登記期間,是否可不受水污染防治法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查依 99 年 6  月 2  日修正公布「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相關規定
          ,申請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並未排除水污染防治法之限制,既有低污染
          未登記工廠於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間,仍受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制,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