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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染防治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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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859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高爾夫球場部分廢水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聯接使用,得否解除水污 染防治列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7800 號函說明四釋示 ,「未產生作業廢水、未接觸冷卻水、洩放廢水,及說明二優先管制 逕流廢水,經主管機關確認,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管制事業者,免符合 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二、查所詢之高爾夫球場,僅為廢(污)水處理採取水措方式改變,尚非 符合說明二之要件,依規定仍應管制,尚無疑義。 三、該球場原已取得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如將其部分廢水納入公共污 水下水道系統,應責成該場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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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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