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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0811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
          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
              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
              ,應分別處罰。
          二、有關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管線排放廢(污)水,如有
              符合上述要件,仍應分別處罰。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