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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水處理之適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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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658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經處停工者,其作業環境之剩餘廢(污 )水處理之適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事業或污 水下水道系統經主管機關裁處或自行停工(業)、歇業者,其作業環 境之剩餘廢(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處理及排放。其立法原意 係為要求業者善盡義務,妥善處理剩餘廢(污)水,避免污染環境。 二、如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經命停工,所涉剩餘廢(污)水之處理,亦 應依該條規定辦理,並可參照本署 97 年 2 月 20 日環署水字第 0 970013799 號解釋令(諒達)之補充規定辦理。惟非屬水污染事件之 停工,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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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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