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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命停工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0397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詢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事業,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命停工之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經依主管機關命停止產生廢水製程之部分停工處分,倘以改變製
              程方式致無廢水產生,且經主管機關確認屬實,則該事業顯已符合停
              工處分之命令,應無未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停工處分之疑慮。
          二、另就「全部停工」處分之定義,本署業於 98 年 8  月 17 日環署水
              字第 0980071148 號函釋(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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