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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所詢工業區內事業以桶裝、槽車方式運送廢(污)水之水污染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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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147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所詢工業區內事業以桶裝、槽車方式運送廢(污)水之水污染防治管 理,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之「委託處理廢(污)水」、「受託處理廢(污)水」定義,係指 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者,以桶裝、槽車運送未符合放流水標 準之廢(污)水,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委託及受託處理管制範圍。 二、事業如以桶裝、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他廠處理 ,其廢(污)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7 條之規定,申請貯留許可,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檢具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而接受以桶裝、槽車清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進 行處理之事業,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管理規範,另其廢(污)水之 處理、排放等,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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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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