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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積認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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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925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土石方堆(棄)置場廢水產生量之計算、專責人員設置及作業面 積認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事業規模認定廢水產生量,其計算得不包括逕流廢水,土石方堆(棄 )置場如其有產生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水者,應獨立設置處理設施 ,不得混入逕流廢水之沉砂池處理。倘若混有洗車平台以外之作業廢 水,視同作業廢水管理。 二、依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設置專責單位、甲級或乙級專責人員,係依其廢(污)水產生量及是 否含有該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 準作為認定依據;其廢(污)水產生量之計算,係以作業廢水為主, 逕流廢水免列入。 三、土石方堆(棄)置場如設置收集溝(堤)或截流溝(堤),可確實收 集處理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區域之逕流廢水,並與該區域外 之雨水區分收集處理者,其作業場所範圍之面積認定,得以設計或實 際堆置、運轉及加工之相關作業面積計算;非屬堆置、運轉及加工之 相關作業區域之面積(如綠帶、建築物等),得以扣除。另若堆置之 原物料,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設施,該等面積亦得酌 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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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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