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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辦理水措換證時是否准予申請增設繞流排放管線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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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907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工業區污水處理廠辦理水措換證時是否准予申請增設繞流排放管線乙
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事
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以核發機關許可之放流口排放。但緊急情形非
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者,不在此限」,故增設繞
流排放管線部分,尚無爭議。惟若欲增設繞流排放管線,應確依同法
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並依同法第 50 條規定,於該管線標示
「緊急應變之繞流管線」名稱及流向。
二、因排放許可證中已規定申報緊急應變之方法,故緊急繞流行為應於緊
急應變容量不足後,始得啟動。無前述水措管理辦法第 52 條第 1
項適用要件下之繞流排放,仍將依法裁處。
三、本署 98 年 10 月 5 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部分條文草案,研擬新增集污管理及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章
。於集污管理章修正草案中,訂有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有溢流
或未經正常處理程序排放之管制規定,建請 貴中心援引參考並預作
準備,以利修法完成後能切實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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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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