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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應檢具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資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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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798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應檢具土地所有人同意書資料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現行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等規 定,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須取得該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 文件影本。因此,社區專用下水道系統如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者 ,仍請依規定辦理;如土地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非屬他人土地 ,則無前項所述規定之適用。 二、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 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 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另專用下水道系統係依下水道法指定設置,如 有取得下水道系統用地同意使用之困難,建請由縣府下水道主管機關 協調,以調和公益與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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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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