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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於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間又查獲水質惡化情況,得否命停工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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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669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於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於限期改善期間又查獲水質惡化情況,得否命停工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73 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 違反本法規定者,為情節重大,依法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二、爰此,有關函詢案例,於一年內第三次違反放流水標準時,即構成「 得」命其停工或停業之要件。針對第三次違規之限期改善期間水質惡 化之處分,請審酌個案之違規情節、比例原則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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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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