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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所列物質之檢測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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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4761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所列 物質之檢測認定原則,請 查照。 說 明:一、查「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委託或納管處理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水量在 100 CMD 以上且含第 6 條第 3 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應設 置乙級專責人員。 二、考量「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已依各業別廢 水製程特性,規範各業別可能產出之物質而應申報之水質項目。爰此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款之 檢測文件所應檢測項目,得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附表一規定項目為之。惟如主管機關另有指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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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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