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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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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342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事業設置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
系統,申報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累計型水量計測等設施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
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自完成變更日起累計正常日數達 3
65 日以上,且無前項規定情事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設置。
二、爰此,事業如經主管機關同意免設置者,雖仍繼續使用該設備,即無
須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申報自動
監測設施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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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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