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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二個事業是否可共同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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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298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二個事業是否可共同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 規定「二以上之事業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共同處理廢(污) 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專責單位或人 員,不受第 6 條、第 10 條及第 11 條分別設置規定之限制」。 二、本案電洽貴公司表示,來函所述二事業係分別設置前處理設施,處理 後廢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非屬前述管理辦法規定 之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共同收集處理廢(污)水情形 ,自不適用共同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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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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