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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其裁罰準則(D)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800311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未經核准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排
          放於土壤者,其裁罰準則(D )排放廢(污)水於農地者,農地的認定方
          式,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有關農地之認定請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0、11 款及「農業
          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之農業用地依據及範圍進行認定。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