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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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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800282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是否仍需依水污法規定申請許可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 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 放廢(污)水。另同法第 19 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準用第 14 條、第 15 條及第 18 條之規定。 二、本案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將其產生之生活污水納入大里工業區專 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並經該工業區下水道系統營運中心同意在案,如 該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已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事實, 自無需依水污法第 14 及 19 條規定,申請相關許可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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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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