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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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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881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納管事業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有效期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於設立階段申請取得之 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核發機關即應核予 5 年之有效期間;但如水措 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時,毋須於水 措設施建造、裝置期間辦理變更水措計畫,可於營運階段辦理水措計 畫核准文件基本資料之登記時,一併辦理即可。 二、納管事業於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限內,仍未完成基本資料登記程 序者,應於期滿 6 個月前起算 5 個月之期間內,向核發機關申請 展延,未辦理展延,期滿仍繼續使用,則應重新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 件。 三、另納管事業於完成基本資料登記程序之登記日,即為檢測申報之起始 日,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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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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