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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加油站附設洗車場申請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之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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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453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加油站附設洗車場申請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之疑義乙案。 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車場之認定,不論其設計 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或實際用水量,任何一項達水量認定標準時 ,即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對象。 二、另依本署 85 年 01 月 04 日環署水字第 65117 號函釋,已核發排 放許可之事業,如其營業規模改變以致其實際廢水量減少至公告限值 以下,但其已經核可之設計最大日廢水量並未因而改變,應不得撤銷 其排放許可及解除列管。故貴公司加油站附設洗車場,如設計洗車廢 水產生量大於 20 立方公尺(公噸/日),雖實際廢水產生量不及 2 0 立方公尺(公噸/日),仍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對象。 三、○公司所屬事業欲提出解除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申請,可行文當地主 管機關,提出因服務規模變更,致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及實 際用水量,皆未達洗車業認定標準等相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實地 確認後,予以解除列管。 四、經主管機關確認後符合解除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管制者,依本署 97 年 5 月 29 日環署水字第 0970039650 號函釋,自解除事業管制日起, 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亦毋需再辦理檢測申報、換發等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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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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