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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停工期間清理設備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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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382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6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停工期間清理設備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處分。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事業於修理、 沖洗、逆洗或其他作業時,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為作業廢水,屬 事業廢水的一種 二、工廠申報停工,其清理設備所產生之水,亦屬廢水,依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規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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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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