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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修正,相關作業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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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396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修正,相關作業補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已於 97 年 5 月 23 日修正公告 在案。 二、依據前述公告,包括 2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33. 洗車場、35. 實驗 、檢(化)驗、研究室、44. 食品製造業(不含醱酵業、製粉業、製 糖業)、45. 屠宰業、46. 製粉業、47. 醱酵業、48. 修車廠、49. 遊樂園(區)、50. 洗衣業、51. 其他工業、52.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 處理業、53. 畜牧業、55. 醫院、醫事機構、57. 餐飲業、觀光旅館 (飯店)及 58.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1 )非屬前述 1 至 57 之事業、(5 )零售式量販業等,符合解除事業管制者(適用條 件詳如附件),自公告日起,解除事業管制,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 規定辦理,亦毋需再辦理檢測申報、換發等作業。 三、另該等事業,如原已列管且領有許可證(文件),應一併通知業者, 得主動申請廢止許可證,如業者未主動申請者,許可證到期後自動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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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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