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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因故停工,其停工期間之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管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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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227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規範事業需設置專責人員之目的,主要藉由專責人員辦理廠內污 染防治設備之操作維護及相關管理等作業,間接減少污染情事發生, 先予敘明。 二、參照本署 87 年 5 月 26 日環署空字第 0031508 號、89 年 3 月 20 日環署空字第 0009927 號及 95 年 9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5831 號函釋意旨,倘事業屬停工停業狀態者,因其並無產生 污染之虞,故得於停工期間免設專責人員,亦不需指定代理人。若事 業欲復工時,其可依規定於復工前申請指定人員代理專責人員及延長 代理期間,其代理期間應以事業復工之日期起算三個月,如需延長, 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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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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