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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土木及營建混合物廢棄物資源回收處理廠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逕流廢水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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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1997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從事廢棄物處理 廠(場)經營管理,並以焚化或其他方式處理廢棄物之公司機構或場 所,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廢棄物焚化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 」之事業;另從事土石方之堆置、回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 利用、填埋處理,作業環境內設計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 500 立方 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 250 平方公尺,亦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 「土石方堆置(棄)置場」之事業,請依該場實際狀況,判定適用之 業別,以決定須採行之逕流廢水管理方式。 二、事業對逕流廢水之管理,規定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簡稱該辦法)第二章第 7 條至第 11 條,如屬「廢棄物焚化 場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事業定義者,其逕流廢水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如屬「土石方堆置(棄)置場」之事業定義者,其 逕流廢水依該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貯存區貯存回收處理土木及營 建混合物部分,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未強制設置不透水材質設施, 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設施標準」 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計畫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營建工程於開挖階段所產生之剩餘泥 、土、砂及石),請特別注意本案水污染防治措施或廢水處理設施的 功能是否足夠處理其剩餘泥、土或砂堆,以及剩餘泥、土或砂堆之堆 置情形,不得藉由下雨時排放或沖刷至水體,並提出逕流廢水削減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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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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