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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洗車廠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是否可免檢附增設洗車設施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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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158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洗車場及加油站皆屬水污染
防治列管之事業;加油站若未附設洗車廠,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 2
6 條、28 條及第 33 條之規定;加油站若設置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
輛清洗時,則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所有規定,並以「洗車場」事業別
管制。
二、加油站附設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清洗,或以自動清洗設施從事車輛
清洗而未屬於加油站附設者,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
,是否須檢附「增設洗車設施核准函」,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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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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