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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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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49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違反水污法「回收使用」規定案。 一、○事業用於銅線生產製程冷卻之油(水),請參酌本署 96 年 1 月 16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05182 號函函釋內容,依現場稽查情形判斷 該廢(水)使用是否符合水污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合先敘明 。 二、本案若屬水污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依法令從新原則,按現行「水 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廢(污) 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 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審查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 有下列情形者,其貯留設施,應申請貯留許可:一、廢(污水全量回 收使用。……)。其水措自當符合回收使用相關規定。 三、復該股廢(污)水若查證確屬「製程內循環」之水,則非屬前揭管理 辦法規範之回收使用行為,惟日後若經查有廢(污)水排放情形,仍 應依水污法處分,並符合同法有關「回收使用」之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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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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