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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96年7月1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3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96年12月31日前完工時,是否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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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85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96 年 7 月 1 日起開始列管之既設事業(營建工地),未於 3 個月
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且無法於 9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
時,是否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疑義案。
一、為利規範 96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列管之營建工地,儘速依據水污
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執行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本署於 95 年 11 月 24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4097 號函有關「營建工地廢水管理之注意事項
及過渡期間執行原則」略以:列管事業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納入
水污染防治法事業範圍,並於 3 個月內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
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上述執行原則為行政之指導,合先敘明。
二、倘上述之營建工地,未能依前述指導原則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
畫」,主管機關仍應督促其儘速提出;於 97 年 7 月 1 日仍未提
出者,始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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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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