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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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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49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水處理設施獨立水表是否進出流皆需設置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3 條規定,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 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 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合先敘明。 二、復依本署 95 年 12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1158 號函說明,該 立法意旨,係確認水量平衡及杜絕未確實回收使用或貯留,而繞流排 放之管理。設置原則之一,以廢(污)水處理設施,作為回收使用前 之廢(污)水貯存者,應於產生後(即進入廢(污)水經處理設施前 、貯留設施之進流水端)、處理後(即使用前、貯留設施之出流水端 )各設置 1 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三、依據○公司所附之流程圖並無貯留設施,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本署 95 年 1 2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50101158 號函釋,應於廢(污)水產生後 廢水進流處理設施前,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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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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