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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集水井是否為貯留設施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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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38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集水井是否為貯留設施乙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8 款規定,「貯留」指將廢(污)水送至貯留設施,後續採回 收使用、委託處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 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或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之行 為。 二、有關函詢集水井是否為貯留設施乙節,說明如下: (一)如集水井作用為收集廢(污)水,並泵送至廢(污)水處理設施 單元,則該集水井屬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一部分,無需申請貯 留許可。 (二)如集水井為收集廢(污)水,後續作為回收使用、委託處理,以 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運送廢(污)水,至作 業環境外等行為,則屬「貯留」,並依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貯留設施應設置進流水及出流 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或自動記錄液位及顯示貯留 水量之計測設施。 (三)仍應請該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環境保護局依實際作業現場狀況及該 集水井之作用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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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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