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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即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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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34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工業區內納管工廠部分廢水未完全收集而排放於工業區雨水道,是否應立 即處分案。 一、該納管工廠係因水質檢測結果污染物濃度符合應自 96 年 7 月 1 日新增列管之食品製造業,依本署 95 年 9 月 12 日環署水字第 0 950072621 號函規定略以:「經環保單位查核並檢測符合……應自檢 測報告完成日起一年內,依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完成許可申請及完成 水污染防治措施之改善,屆期未遵行者依法裁處」,故本案自不得依 水污法有關事業之規定予以查處。 二、惟依據下水道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下水應依公告 規定排洩於下水道系統之內」,查來函所陳工業區污水下水道區域內 用戶未將下水排入於下水道而排洩於雨水道者,似已違反前述規定, 請移請下水道法主管機關查處。 三、另如下水道管理機構,放任區內事業廢水未納管而經雨水道排放至承 受水體,該雨水道放流水經檢測如超過放流水標準者,請參考最高行 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八四號判決處分該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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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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