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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規範之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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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700024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廢水回收使用管制
規範之補充解釋,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章規範之廢(污
)水回收使用,包含如下:
(一)廢(污)水進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續作為回收使用,如
澆灌花木、回收至洗滌塔或其他污染防治設備、製程之用。
(二)無須處理即能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水(如未接觸冷卻水等),獨立
排放,後續作為回收使用。
二、如廢水尚未進入廢水處理系統,僅於製程循環;或於廢水處理設施各
單元設施間迴流、返送;或為工業廢水減廢回收目的,所設置淨化原
水之回收系統,其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無廢水
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經該回收系統至製程循環使用之行為
,均非屬廢水回收使用管理範疇,惟應於水量平衡上清楚交待流向及
水量。
三、同時設有回收系統及廢(污)水處理設施之事業,若涉及廢水回收使
用,有關其應於廢水「產生後」設置水量計測設施之位置規定如下:
(一)回收系統與後續廢(污)水處理設施可獨立分割,且無廢水直接排
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設置於回收系統後,廢(污)水處理設施
前。
(二)回收系統若有廢水直接排放至環境水體、土壤者,設置於回收系統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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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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