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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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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954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申辦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展延及變更疑義案。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1 款已明確定義 :非連續性排放指放流水非每日 24 小時持續自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 體,故連續性排放指放流水每日 24 小時持續自放流口排放至承受水 體,先予敘明。 二、○公司所詢連續排放疑義乙節,本署認為事業因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 或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使廢(污)水之排放方式由連續排放改 變為非連續排放時,自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如事業未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或廢(污)水 處理設施操作,僅因法規明確定義名詞後,致使其表單欄位勾選由連 續排放改變為非連續排放時,自不屬變更,應以換發為宜。 三、事業是否改變生產或服務規模或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等,包括事 業水污染防治許可及展延之准駁,係屬高雄縣政府主管權責,應由該 單位依事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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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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