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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公司□□廠許可換發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涉及處分法條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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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854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公司○○廠許可換發期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涉及處分法條適用疑義。
一、本署 96 年 6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46416 號函釋內容,針對
換發期間(96年 5 月 1 日至 98 年 8 月 31 日)涉及辦理展延
之規定,略以換發期間原取得之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屆滿,換發
期間應以原核准事項繼續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本案○○公司於換發
期間許可證(文件)許可期限到期未完成展延程序,如其以設置廢水
處理設施處理並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為水污染防治措施,仍得
視為核准於許可放流口排放廢(污)水。而若經查獲繞流排放廢(污
)水於地面水體,應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規定予以裁處,始
符合前揭函示意旨。
二、另參考本署 93 年 7 月 27 日環署水字第 0930053722 號函示,○
○公司若於規定期間提出展延,但主管機關未及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前
完成審查核准作業,於屆期後至許可取得該段期間,仍應受法律保障
或規範。而本案因已進入許可換發期間,其展延申請應併換發程序辦
理,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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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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