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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金屬加工廠作業流程是否為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稱之事業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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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790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法所定事業別之認定,係依水污染之產生來源、廢水特性 及污染物之質與量等考量,予以判定行政管理所需之分類。 二、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18 之金屬表面處理業定義 第 1 項略以:「從事金屬及其製品之表面磨光、鍍著……、塗覆、 噴焊、烤漆、噴漆、染色、壓花、發藍、上釉及其他化學處理之事業 (含鋁陽極處理,不含電路板製造)。」;依來函主旨說明製程,可 能屬金屬表面處理業之範疇。 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個案事業是否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定義範圍,係屬事實認定範圍,無涉法令疑義釋示,請 貴局逕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所定事業別之認定核實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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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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