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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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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6007854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水污染排放許可換發之緊急應變登載內容事項 一、本署 96 年 9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0960071214 號函示工業區污水 下水道系統應設置足供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暫存廢(污)水 2 日以 上之貯存設施或槽體乙節,係針對天災、意外事件或廢水處理設施故 障等單一水污染事件發生時,致緊急排放之高濃度廢(污)水應予暫 存。而暫存水量預估,建議可依各工業區區廢(污)水特性及總納管 處理水量,按一定比例(如總處理水量之 5%至 10 %)進行估算。 二、有關設置貯存設施及槽體部分,係以不新增設施為原則,而係利用工 業區污水處理廠現有閒置槽體、滯洪池或雨(污)水渠道等,均可作 為水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臨時暫存設施,俾有效攔阻高濃度之廢(污 )水並妥善處理,避免衍生環境水體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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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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