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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600743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
          表疑義
          基準第二點業已明訂「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繞流或未經許可
          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違法情形,謂之「嚴重污
          染案件」範疇。故第三點附表第六項及第七項,仍須符合第二點規定要件
          ,亦即「繞流或未經許可之放流口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之
          前提,而後依違法情形及裁量參考因素,參照個別違法案件對應之裁處罰
          鍰下限,裁處適當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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